『國際西藏郵報2021年4月27日達蘭薩拉報導』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發佈2020年西藏人權狀況年度報告表示:「西藏人民因表達對西藏領袖達賴喇嘛的忠誠和敬仰而繼續受到酷刑和監禁。」
2021年4月26日,位於達蘭薩拉的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TCHRD)在線發佈《2020年西藏人權狀況年度報告》。
該報告稱: 多年來,西藏的人權狀況一直在嚴重惡化,特別是習近平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書記以來侵犯人權和政治壓制已達到“危害人類罪”的水平,法外案件不斷增加, 以廣泛而系統的方式進行殺戮,酷刑和任意拘留。
2020年,諸如“維護穩定”、“民族團結”和“ 反派”運動之類的壓迫性政策和做法在第七屆西藏工作論壇和第十四個五年計劃(2021-2025)上得到了國家的持續支持。由習近平主持的論壇呼籲加快“高質量發展”和“建設新的現代 社會主義西藏”,主要集中在減輕貧困,國內生產總值和收入增長上。沒有藏人 的參與,由國家最高層制定的所謂發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國的政治目標, 安全和經濟利益。
中國積極地將發展作為促進國國家更深入滲透社會的手段,以維護西藏的“維持穩 定”或絕對的政治控制。中國當局繼續以“維護穩定”的名義實施嚴厲的強迫同 化和扭曲發展的政策,這導致嚴重侵犯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通過實施一項關於新的“民族團結”法律,否定了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進一步破壞西藏的政治和文化認同;該法律承諾但從來未授予藏人實際意義上的自治權。該法規還對宗教團體、宗教學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施加廣泛的職責和義務。通過“反幫派”運動也對“未經批准的宗教習俗”施加限制,這一點明顯地展現出在西藏自治區那曲市索縣 12 名西藏村民的被監禁。持續的宗教信仰自由權的削弱、進一步通過正在進行的“藏傳佛教中國化”運動而得以實現, 該運動要求西藏佛教的教職人員和普通信徒支持並加入該國在宗教領域“維護穩定”的努力。
西藏人民因表達對西藏領袖達賴喇嘛的忠誠和敬仰而繼續受到酷刑和監禁,被指控 為所謂的“煽動國家分裂”或“顛覆國家”罪刑等誇扭曲的措詞。不僅在西藏自治 區,而且在其他西藏地區對擁有達賴喇嘛照片或聽其教義的限制仍然嚴厲至極。
通過禁止使用虛擬私人網絡(VPN)以及加入在線群討論“分裂國家”和“破壞 民族團結”的壓制性指令,言論和見解自由受到嚴格限制。達賴喇嘛提出的“中 間路道路方針”是呼籲所有藏人地區享有真正自治地位的提議,也是被定罪的眾 多話題之一。
針對藏人的任意拘留和酷刑的方式保持不變,因為藏人嫌疑人繼續長期未經逮捕或 審判而被長期拘押,並遭受身體和心理上的酷刑。由於藏人被拘留者絕大多數被 指控犯有“國家安全”罪,因此他們幾乎總是被單獨關押,無法獲得代理律師。特別嚴重的是使用法外拘留設施,使藏人特別是僧侶和尼姑受到不人道待遇和強 迫政治教育。
中國的發展項目集中在漢族人占主導的城鎮,無一例外地為漢族人提供了投資收 益,並使大多數藏人被忽視,處境不利和無權而導致不平等,歧視和貧困根深蒂 固。從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化教育和語言等各種發展政策,都是建立在單一中 華民族身份,破壞藏人身份和文化傳播的更廣泛議程的一部分。
對西藏政治和文化身份的不斷攻擊體現在中國加快實施所謂的“雙語教育”政策 的過程,這種政策破壞了西藏的教育體系,並使用漢語課程來促進灌輸和同化。在西藏的學校通過官方法令禁止藏文授課中級班,而抗議者則被迅速鎮壓或拘留。更令人不安的是,中國當局訴諸於將較小的藏人學校合併為較大的中國中等學校, 以明確地試圖將西藏語言邊緣化,並進一步推動黨國建立更廣泛漢民族議程,即建立具有單一語言的單一種族身份和與民族身份的認同,即中國國家認同。
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敦促包括聯合國及其會員國以及整個民間社會在內的國際社會與中國當局接觸,並建議中國:
1. 在“維護穩定”政策和做法中停止侵犯人權。
2. 廢除破壞西藏民族和文化特徵的壓制性法規,例如《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等
3. 允許藏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決定教育和文化事務,以及立法權。
4. 結束所有政治灌輸運動,例如在法外拘留中心進行強迫政治教育和針對寺院、 居民的“四個標準”宣傳運動。
5. 廢除侵犯人權的法律和政策包括限制母語教育 言論自由 宗教和信仰自由, 和平集會以及不受任意拘留和酷刑的自由。
6. 通過在整個中小學推廣藏語作為第一授課語言來實施與文化相關的教育政策。
7. 釋放所有在“反幫派”運動中被打擊、被囚禁的藏人。
8. 保障所有被拘留藏人的法律代表權和司法監督權。
9. 對酷刑和起訴嫌疑人的指控進行迅速和公正的調查,追究其法律責任。
10. 未經與當地居民進行適當協商或同意之前停止大型項目的強制建設和開採, 包括給予適當的補償向當地社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對開採現場修復的強制性資金。
11. 停止建設新的水壩,並國家評估當地、地區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12. 在對中國進行定期審議時,執行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和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委員會(CESCR)的建議。
13. 邀請一個國際組織的代表會見第11 世班禪喇嘛更登曲吉尼瑪。
14. 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國際公約》。
15. 按照中國在第二次普遍定期審議中達成的協議,邀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和特殊程序訪問西藏。
16. 向聯合國獨立專家發出“長期邀請”對西藏進行正式訪問。